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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吸毒罪)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住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至4月期间,张某某多次在该住所容留吸毒人员蒋某某、蒲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具体情形如下:

2020年1月21日15时许,张某某在其住所容留吸毒人员蒲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2月初某日18时许,张某某在其住所容留吸毒人员蒋某某、蒲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3月中旬某日19时许,张某某在其住所容留吸毒人员蒋某某、蒲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4月13日15时许,张某某在其住所容留吸毒人员蒋某某、蒲健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处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电话:1588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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