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容留让人吸毒罪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未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籍贯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31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平南县思界乡**家中三楼中厅内,容留未成年人张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吸毒工具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毒品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秀娣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