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现住甘肃省靖远县**乡**村**社**号。2018年5月3日,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靖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500元罚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2月2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长安牌灰色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靖远县靖安乡新合村马沙河桥头“新冠肺炎疫情”检测点,无故反复冲撞乡政府设置的疫情检测点,并肆意挑衅、辱骂检测点的工作人员。期间张某某将车辆停在检测点前的公路上阻碍交通,**乡**村村民陈某某驾车经过时,张某某无故驾车追逐陈某某达三十米左右,并强行逼停陈某某车辆,后继续倒车撞向陈某某车辆,致使两车刮蹭,后张某某驾车逃离检测点,将车辆逆向停在靖安乡旧庄小学门口。靖安乡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张某某不听制止,冲上未熄火的警车驾驶位抢夺方向盘,并殴打民警党某某,致党某某受伤住院治疗。靖远县人民医院诊断党某某伤情为:1、创伤性脑损伤2、脑震荡3、多处损伤4、腰椎骨质增生。经白银市平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党某某头部、右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疫情期间,驾车扰乱疫情检测点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兴俊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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