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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滥伐林木、郭某某包庇案)(公开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辽宁省海城市王石镇王石村**、村**,户籍地海城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海城市**镇**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包庇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日,刘某甲驾驶公交车拉载被告人张某甲的妻子李某某从海城返回海城市王石镇王石村,因没有没有在李某某指定的地点停车,二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甲将刘某甲找至海城市王石镇韩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厅,并与韩某某将刘某甲打伤;李某某找来的郭某某将刘某甲的公交车玻璃砸坏。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少林牌大型普通客车6块玻璃损失于2015年7月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340.00元。

2016年8月1日,任某某因开发商占用其土地挖下水道赔偿问题到海城市王石镇王石村村委会找被告人张某甲而被张某甲殴打。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年8月22日,罗某某因驾车闯入海城市王石村东盛嘉园小区而与保安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另案处理)将罗某某打伤。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3年初,被告人张某甲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做主将海城市王石镇王石村学校路旁的树木砍伐并出售。经海城市林业调查规划院调查:被砍伐的树种为杨树,伐根51个,蓄积量为37.4立方米。2013年6月间,海城市森林公安局介入调查,被告人郭某某按照张某甲的授意,提供虚假的证明和证言,后被告人张某甲没有被追究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罪行;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包庇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病历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李某某、代某某、姜某某、刘某乙、曲某某、崔某某、陈某某、王某乙、于某某、顾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任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书、海城市林业调查规划院调查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郭某某对包庇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又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对滥伐林木罪认罪认罚,被告人郭某某对包庇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广生

检察官助理:王博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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