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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某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强迫卖淫罪,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6000元;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8年4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9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6年7月2日凌晨,在太和县细阳南路西雅图酒吧门前,因王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张某某的朋友说话带口头语,张某某听后不愿意,双方遂发生争执,张某某等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王某某、岳某某打伤,经太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匕首、剪刀等物证;

2.户籍资料、前科情况、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二)聚众斗殴罪:

2015年10月3日晚,王某某(已判决)女友朱某某与张某甲(刑事拘留)妻子韩某某在太和县文庙附近发生争执,王某某与张某甲相约到太和县岸香怡景宾馆门前殴斗。次日2时许,王某某纠集韩某某、王某甲(已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张某某纠集李某某、张某乙等人,携带钢管、木棍在岸香怡景宾馆门口与张某甲等人争吵并准备殴斗,后经他人劝解,双方各自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逞强耍横,使用随身携带刀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又受他人邀请为斗殴而积极联系,并持械积极参与斗殴,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淼

20203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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