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系靖西市**镇**村**屯村民,被害人陈某某系靖西**石场负责人。因陈某某采石场在施工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甲田地造成一定的损失,双方就赔偿金问题多次进行沟通但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驾车到采石场办公楼找到陈某某商量赔偿事宜,但是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张某甲便持一把砍柴弯刀追打陈某某,并用刀背击打陈某某脖子以及用拳头殴打陈某某头部等部位。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罗村务庄荣星工业区荣一路水槽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韦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靖西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证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凶器随意追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兰敏
检察官助理:黄宗友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张某丙,联系电话:1817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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