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42000********,汉族,初中,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二十余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言语威胁、强拿硬要等方式向多名在校未成年人以收取“保护费”的方式索要钱款,涉案金额共计3000余元,其中部分行为系未遂。具体如下:
1、2019年4-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星太空网吧,以帮忙讨要车款为由,强行扣留本应还给被害人姚某某的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5、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余杭区黄湖镇黄湖公交车站旁的棋牌室,以处理纠纷为借口,伙同他人强行向被害人郑某某索要人民币200元。后以收小弟为由强行向被害人罗某某索要人民币300元。
3、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余杭区黄湖街道某KTV附近,强行向被害人廖某某、高某某各索要人民币30元。
4、2019年9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廖某某(另案处理)在余杭区黄湖镇某麻辣烫店内,强行向被害人姚某某索要50元。后于当晚以及后续几天,连续三次到被害人姚某某家开的店内,强行拿走香烟三包(价值共计人民币59元)
5、2019年11月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收小弟的名义强行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因被害人陈某某不交钱而未得逞。
6、2019年11、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两次在余杭区黄湖镇重庆老火锅店,强行向被害人姚某某索要钱款,分别取得人民币130元和50元。
7、2019年11、12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星太空网吧内,强行向被害人马某某、张某某、廖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单某某、王某某索要钱款,获得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余元。
8、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害人单某某,以不给钱就不还车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单某某索要人民币300元,因被害人单某某不交钱而未得逞。
9、2019年12月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余杭区黄湖镇星太空网吧,强行向被害人廖某某索取人民币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
5、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多次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柏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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