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住乐昌市**街**巷**号。2015年4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睡觉时觉得隔壁乐昌市乐城第三小学广播声音太大影响其休息,便踹坏乐城第三小学第一道后门翻越第二道门进入校园,到教学楼一楼一年级办公室后,用拳头击打谢某某老师胸口、推骆某某老师胸口、打郭某某老师脸部两巴掌。张某某被赶出学校后,多次欲冲进学校闹事被保安和老师拦住,并扬言要报复伤害学生。经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骆某某、郭某某三人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进入校园,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故意犯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庆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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