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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0********,汉族,初中毕业,职工,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胡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4日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3月29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补充侦查,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2019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用手机和电脑登录境外推特网站,在网站上散布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有害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刘某某等证言; 4、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2019年5月16日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322390****。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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