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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469号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9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先后在本市**镇**社区**路**巷**号处、**镇**社区**路与**街交汇处无故毁损他人车辆。其中,将被害人蒙某某的一辆深蓝色本田思域牌车辆(粤SG****)的右边后视镜掰烂(维修费用为1100元),后又随手持钢管将被害人黄某甲的黑色大众朗逸牌车辆(桂G3****)的后挡风玻璃(维修费用2280元)、被害人黄某乙的银灰色奥迪A6牌车辆(粤BJ****)的前挡风玻璃(维修费用2800元)、被害人黄某丙的白色吉利牌(粤S0****)的后挡风玻璃(维修费用1400元)毁坏。2019年8月16日,东莞市公安局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黄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参考结论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彪

2019年12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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