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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8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3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先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0日21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因锁事遂教训被害人黄某某,并与被告人张某某和杨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后,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窜李某某、杨某某先窜至珠海市香洲区界涌天桥处时发现了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先即持西瓜刀将被害人黄某某左前臂砍伤,后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4.物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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