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张**,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92102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南关工商局家属院,现住:河南省镇平县曲屯镇柴庄村一单元101室。2017年12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将被害人范*停放在镇平县城关镇新华路奥佰特超市南巷道内白色比亚迪S6越野车(车牌号:豫R16J58,车主:范迪)的前左大灯、前右小灯及后左、右大灯砸坏;2019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将范*停放在城关镇新华路奥佰特超市南巷道内白色比亚迪S6越野车(车牌号:豫R16J58)的左侧倒车镜损坏;2019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将范*停放在城关镇新华路奥佰特超市门前马路上的白色比亚迪S6越野车(车牌号:豫R16J58)的左侧倒车镜、后左尾灯损坏;2019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手持砖头将范*停在城关镇新华路奥佰超市门前马路上的白色比亚迪S6越野车(车牌号:豫R16J58)的前挡风玻璃、前左右大灯、后左右尾灯及两个侧倒车镜砸坏。后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砸坏的白色比亚迪车辆(车牌号:豫R16J58)进行物价鉴定,损失价值为26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因张**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肖启华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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