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刑检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1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街**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1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大龙)、刘某甲(在逃),在洮南市民生新区**号楼路边**市房刘某乙家一楼大厅内,借讨债为由,用拳头、手持铁棒对刘某乙随意进行殴打。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黄某某(在逃)用放高利贷的方式贷款给何某某三万元钱,在还款期满后张某甲、黄某某多次采用威胁、恐吓并强行扣押何某某轿车(车牌号吉GK**** ) —辆的方式向何某某催收贷款。

2018年11、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用放高利贷的方式贷款给杨某某三万元钱,在还款期满后被告人张某甲多次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对杨某某进行催收贷款。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用放高利贷的方式贷款给刘某丙三万元钱,在还款期满后张某甲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对刘某丙进行催收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乙、何某某、杨某某、刘某丙、刘某丁、艾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刘某戊、周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