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街**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1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大龙)、刘某甲(在逃),在洮南市民生新区**号楼路边**市房刘某乙家一楼大厅内,借讨债为由,用拳头、手持铁棒对刘某乙随意进行殴打。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黄某某(在逃)用放高利贷的方式贷款给何某某三万元钱,在还款期满后张某甲、黄某某多次采用威胁、恐吓并强行扣押何某某轿车(车牌号吉GK**** ) —辆的方式向何某某催收贷款。
2018年11、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用放高利贷的方式贷款给杨某某三万元钱,在还款期满后被告人张某甲多次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对杨某某进行催收贷款。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用放高利贷的方式贷款给刘某丙三万元钱,在还款期满后张某甲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对刘某丙进行催收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乙、何某某、杨某某、刘某丙、刘某丁、艾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刘某戊、周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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