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4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2015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路**号**KTV内,酒后无故持铁质烟灰缸砸击被害人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其右额顶部瘢痕符合钝性外力直接作用形成的特点,“烟灰缸”砸击可以形成。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4日夜晚,其酒后在本市杨浦区**路**号**KTV大厅椅子上休息时被一白衣男子无故持桌上一金属制品砸中头部的事实。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上海市杨浦区**路**号**KTV现场负责人,2020年4月5日1时许,一光头男子坐在KTV大厅里时无故被被告人张某某拿桌上铁质烟灰缸砸中头部,光头男子当场头被砸破的事实。
3.《接受证据清单》、烟灰缸照片,证实作案工具的外观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其右额顶部瘢痕符合钝性外力直接作用形成的特点,“烟灰缸”砸击可以形成。
5.《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作案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若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骏
检察官助理杜佳妮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张某某的辩护人黄文芳,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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