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9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6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号楼下,无故滋事,爬上停放在该处牌号为鲁******斯柯达轿车顶部任意踩踏,造成车辆前引擎盖、车辆顶部及天窗等处损坏。经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失价值人民币4602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及截图,受损车辆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无端滋事,损毁他人车辆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现场监控录像的情况;《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已收到张某某家属赔偿款人民币7000元,并表示谅解。
3、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事故车辆勘估表》及《技术勘验意见书》、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受损评估情况及认定价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端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勇
检察官助理赵丽檬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64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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