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旧城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旧城区**楼**楼**户。被告人张某某因用刀砍伤刘某甲、刘某乙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于2016年1月13日,因伤害他人被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于2019年10月14日,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来到丰镇市工业区利民小区被害人刘某乙家中,要求与被害人刘某乙复合情侣关系, 因被害人刘某乙不同意,被告人张某某先用手掐刘某乙的脖子,被害人刘某乙挣脱后,被告人张某某进厨房拿出菜刀在被害人刘某乙脸部右侧、颈部右侧砍了几下,并用言语威胁被害人刘某乙。被害人刘某乙夺过被告人张某某手中刀具将刀具扔出窗外后,带着女儿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乙在与被告人张某某揪扯期间给其弟弟刘某甲打电话让其过来。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弟弟)接到姐姐刘某乙的求救电话后,与其同事杨某某开车赶到利民小区门口,正好遇到携带菜刀追赶着被害人刘某乙出来的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刘某甲上前质问被告人张某某时,被告人张某某用菜刀在被害人刘某甲头部砍了一下,当时被害人刘某甲头上流下了血。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一起与被告人张某某抢夺菜刀,在抢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不放手菜刀,还不时的在殴打被害人刘某甲,被害人刘某甲在夺过被告人张某某手中的菜刀后,用刀将被告人张某某的头部、胳膊、腿部砍伤。在与被告人张某某夺刀的过程中,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的手均被刀划伤。
丰镇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法)鉴(损伤)字[201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丰镇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法)鉴(损伤)字[2019]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手柄钢制切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诉讼文书、接受证据清单、病情诊断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丰镇市公安局保管中心接收涉案物品保管凭证、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丰镇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法)鉴(损伤)字[2019]5、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7、视听资料说明及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深夜去被害人刘某乙家,因被害人刘某乙不同意与其复合男女朋友关系,而用刀将被害人刘某乙砍伤,后又在被害人刘某甲头部砍了一刀。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伤情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瑛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8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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