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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将车停放在盘龙区**城**苑**栋**层地下车库通道影响其出行,先后对被害人刘某某、姜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付某某停放在此的车辆车门漆面、引擎盖等处用钥匙刮划致上述车辆受损,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发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姜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付某某的陈述;3.被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及告知;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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