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8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镇**城**区**栋**单元**室。2012年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6月23日因介绍卖淫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7月1日因介绍卖淫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5日因介绍卖淫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纠集了*毛、*头、金某某等人,在新建区工业路丽枫酒店对陈某某、胡某某、高某某三人进行了人身控制,强行将三人押上车并带至南昌市经开区瀛上附近进行了殴打。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对胡某某、高某某进行了拳打脚踢,并持砍刀对陈某某进行了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北郊派出所民警扭送至该局刑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胡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新建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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