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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阿林”,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街道**村。因吸毒,于2014年7月7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新港酒店停车场门口,随意殴打出租车驾驶员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致王某某右侧6-7肋、左侧5-9肋骨骨折、李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130号北京货运中心一出租屋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监控视频截图、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现场图、现场照片、病历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何某丙、叶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盛某某、何某乙、郑某某、国某某、吴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微微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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