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281X,汉族,初中文化,在*******局工作,大坝巡查员,住叶县**乡**村*******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去到金沟村党群服务中心,因不满南水北调占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而辱骂村干部,并用凳子砸会议桌,致使村委会议不能正常召开。
2.2018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去到金沟村党群服务中心,因不满南水北调占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而辱骂村主任樊双套等人,致使村委会议不能正常召开。
3.2019年7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去到金沟村党群服务中心,因不满南水北调占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而辱骂村干部、掀翻乒乓球台、向县委巡察组工作人员索要工作证和身份证,致使县委巡察组和村委会议无法正常进行。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2月22日去叶县公安局常村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樊某某等陈述;
3.证人李某某、申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4.视频资料;
5.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安民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叶县**乡**村*******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频资料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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