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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8〕2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号,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号楼****号。1994年12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8日第一次补查重报;于2018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其父1976年被天津市**医院公派唐山时在地震中死亡和其母在**医院住院期间死亡为由,多次到天津市及国家信访部门信访,虽经本市红桥区**街办事处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多次劝导,没有收到任何效果。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以不给钱就要在敏感时间去北京市及其它敏感地区上访为由,向**街办事处强行索要钱款。

2017年8月16日,在国家领导人北戴河会议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去往秦皇岛和北戴河的火车票,后被**办事处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劝阻。被告人张某某以此为由,向**办事处强行索要人民币4000元。

2017年10月19日,在党的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去往北京市的火车票,去北京市国家信访局上访,后被**办事处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从北京接回。被告人张某某以此为由,向**办事处强行索要人民币17000元。

2017年1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信访材料,乘坐火车至北京市,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查获,并予以训诫,后被**派出所民警从北京市接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材料。

2、证人李某某、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相关书证材料。

4、被告人张某某违法犯罪经历材料。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鉴

2018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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