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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威县城管局**分局工作人员执法时扣押了被告人张某某儿子的广告牌并清除了粘贴在墙上的广告,张某某心生不满。于2019年10月24日中午,张某某酒后在威县城管局**分局起哄闹事,辱骂城管分局工作员吴某某、张某某,民警到现场后对张某某进行劝阻,张某某不听劝阻继续辱骂工作人员,并拿菜刀欲攻击工作人员,被民警拦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4.书证:谅解书、个人基本信息;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发泄情绪,持凶器辱骂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吉儒

检察官助理:马秀华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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