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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公诉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10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寻衅滋事、吸毒于2016年3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十日,合并执行二十一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被害人张某乙向陈某某(已判决)借高利贷2万元。2014年年底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至被害人张某乙家讨债,未察觉被害人张某乙在家后,随即以“车马费”名义向张某乙父亲张某丙索要人民币200元。次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北仑区**街道**酒店洗浴中心向被害人张某乙讨债时实施言语威胁,除收取高额利息外,另以“滞纳金”名义索要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贺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索取非法债务时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雄杰

202042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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