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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5********,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住界首市**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0时许在界首市**街北头,因过路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矛盾,张某某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某从车上拉下,掐住其脖子进行推搡,并推倒地,被害人许某某上前劝说时,被告人张某某对许某某辱骂并将其推倒在地。经界首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王某某和许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害。同年10月21日,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界首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的矛盾借故生非,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657****。

2.案卷材料和证2册共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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