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庄组,住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7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到**镇**路张某甲家中,借故生非,先是持菜刀对张某甲威胁、恐吓,继而胁迫张某甲让其丈夫张某乙回家。张某乙回来后,张某某无端对其殴打,在张某乙停止反抗后,又持剪刀捅戳张某乙脖颈。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菜刀、剪刀等物证;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张某甲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图片;6.辨认笔录;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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