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7〕14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0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官渡区菊花村农贸市场旁街面上,无故对路过此处的被害人代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鼻梁骨、后脑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代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代理检察员:詹晶
2017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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