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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821986********,汉族,高文化系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梁家镇**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步行至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叶华食品超市门口处,无故殴打被害人曹某某(男,57岁)、陈某某(男,32岁)。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至东关大街派出所。在该派出所内,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拳头对辅警王某某进行击打,后被民警制服。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使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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