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l1965********,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2时许,在青州市开发区颐德花园小区内,被告人张某某因对小区物业不满,为发泄情绪,酒后用细铁钎将小区内停放的28辆轿车轮胎扎坏,造成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5966元。
本案民事赔偿已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钎(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崔某某、陈某甲证言;4、被害人陈述:陈某乙、徐某某等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某供述;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树芬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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