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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0********,汉族,初中,无工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现住河南省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2016年4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7年12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0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韩某某、宋某某、冯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平舆县清河北路体育场南门醉酒后无故将余某某、任某某打伤。经鉴定,余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达轻微伤程度,任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达轻微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汝南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7刑初80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居委会证明,抓获经过,伤害现场处置表2份 ,受伤照片4张,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1张,谅解书2份,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韩某某、冯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酒后无故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共同犯罪,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思华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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