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7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欧绿瑶,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某,男,2001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砚山县,住**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3时许,刘某某(女)、陈某某(女)在经过东莞市**镇**社区**厂附近时,遇到在此处拍摄快手的被告人人张某某、陆某某以及陈某某(另案处理),张出言调戏刘某某(女)、陈某某(女)。约半小时后,刘某某(女)、陈某某(女)与同事被害人秦某某、任某某再次经过**近时,与张某某、陆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陆某某打电话纠集王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与张某某、陈某某等人一起持木棍等工具殴打秦某某、任某某,致使秦、任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秦某某、任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秦某某、任某某,并取得了秦、任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息核查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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