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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张,现住址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张。2019年1月19日因公然污辱他人被处于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松源镇圩镇杨桃树下的一排档喝酒后,想起以前与李某甲打足球时发生过口角,加上当时听到有人提起李某甲,心里越想越气,便趁着醉意骑摩托车回到**村**张住家,从家里拿了一瓶之前从网上购买的用剩的手喷漆,放在女装摩托车的踏板上,然后骑着摩托车来到**镇**镇**路**号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经营的饲料店门前,看到李某甲的奥德赛小车(车牌为粤ME****)放在该店门口,便趁四周无人之机,拿起手喷漆,依次向汽车的左后门、车尾、右后门、右前门及车头(引擎盖)喷红漆,并在左后门喷写了“杂种”两红字。经梅州市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被损坏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8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雪华

2020年3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移送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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