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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开一辆电动车搭张某乙经过平南县思旺镇思旺街一号发廊时,张某甲看到之前因为自己看他一眼就对自己爆粗口骂的陈柏旺和几名男子坐在该发廊门口聊天,于是张某甲、张某乙马上停车并随手在旁边拿木棍等工具去殴打陈柏旺。殴打工程中,一名绰号“某某某”的男子(在逃)碰巧开车经过现场,“某某某”见到自己朋友张某甲正在殴打他人,便二话不说立即在自己的车上拿一根伸缩铁棍去参与殴打陈柏旺等人,“某某某”用伸缩铁棍殴打了几下陈柏旺、陈金旺,接着“某某某”把伸缩棍递给张某甲,张某甲接过伸缩铁棍,并用伸缩铁棍殴打了几下陈柏旺后背,随后逃离现场。在殴打过程中,陈金旺被打伤头部、手部等部位,陈柏旺被打伤背部、手腕、脚部等部位。

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金旺、陈柏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7.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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