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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住唐县**乡******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1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因宅基地纠纷、地里玉米被砍等事项多次到北京和省市越级上访。2018年2月份一天,张某某到北店头乡政府上访时不听劝阻,对唐县公安局北店头派出所所长赵某某进行侮辱、谩骂,严重影响了乡政府及派出所的正常办公秩序;2018年5月29日,张某某到北店头乡政府上访时,张某某以继续上访为要挟向乡政府索要人民币1万元并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后张某某又多次到北京等地上访;2019年6月12日,张某某到北店头乡政府上访时,拦截乡政府工作人员左某某的车辆,阻拦左某某下乡开展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唐县北店头乡政府情况说明、唐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息诉罢访保证书、收款条、唐县信访局越级访台账、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良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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