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栗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在武强县城平安路西侧足浴养生会所附近,任意损坏他人汽车、电动车以及足浴养生会所内冰柜玻璃、花盆、沙发等物品。
2.2018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武强县城京民商务宾馆住宿时以心情不好为由,用遥控器将其住宿房间内的电视砸坏。
3.2019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到武强县城迎宾花园小区拉小猫,因该小区门卫贾某某核实张某某等人身份未抬杆,后张某某的朋友将装在纸盒的小猫交给张某某时,小猫从纸盒跑出,张某某将小猫跑走归咎于贾某某没开门抬杆,遂滋扰纠缠并辱骂贾某某。
4.2019年9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在西摩兰咖啡屋饮酒后,继续到京民商务宾馆开房喝酒,到宾馆二楼后王某某、张某某踹坏宾馆房间门,进房间后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又将宾馆房间内的电视机、椅子、玻璃杯等物品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武强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两年内多次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连富军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举证、质证提纲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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