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3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1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一天,魏某某(已判决)指使李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已判决)等人纠集人员至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与**路交叉口的**工地“站脚”,强行驱赶工地的在场人员。后王某甲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某,让张某某叫几个人到场撑场面。张某某又联系了“二土”带四五个人到达现场。

2017年3月7日上午8时许,李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等人到石家庄市桥西区育新路**小区门口集合商议。魏某某开会,告知到场人员要去工地南边一个小院,将里面的人赶出去。之后李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等人换上魏某某提供的保安服,统一着装,冒充当地保安,一同前往**工地的一个小院,并强行驱赶里面的工地人员,将工地宿舍内被褥扔出工地外,并用铲车堵塞大门,进行清场。

上午11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红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对在场的双方人员进行了劝诫、劝离,告知在场所有人员不要打架。

下午16时许,李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等人又返回进入**工地,将上锁的工地小院门强行推开后,对工地人员被害人赵某某、王某乙、封某某进行强行驱赶、殴打,并致赵某某左尺骨鹰嘴骨折。经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同案犯王某甲、魏某某、郜某某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追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恺

                                检察官助理:吕淑昆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