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4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号,捕前住石家庄市高新区****小区**号,被告人张某某1984年12月15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9时许, 在石家庄市高新区紫睿天和小区北门口,被告人张某某因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将三轮车堵在小区出口通道,刘某某的车无法出去,其男友王某某上前劝解无果后强行将三轮车推开,激怒了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持马扎对王某某腹部、头部多次进行击打,王某某倒地。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向后强行倒车,刘某某担心车压着王某某,上前阻止,被告人张某某持马扎到刘某某的左手部多次击打,造成刘某某左手受伤,左手腕上的手镯(2019年2月9日花17294.48元购买)被砸坏。经鉴定,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损坏的手镯残留件照片及个人帐户明细查询;现场视频;案发现场方位照片及使用工具照片;被害人就医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公冀石鉴伤检字[2019]1210号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财物损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