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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婚恋纠纷对徐某乙怀恨在心,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到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室,即被害人徐某甲居住地门口,泼洒粪便、扔垃圾和喷涂“原**公司的徐某乙是婊子,第三者”的字样,严重影响徐某甲家人及其邻居正常生活。

2、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徐某甲的上述居住地门口,泼洒粪便、张贴“徐某乙是个婊子 第三者 破坏别人家庭 不得好死”的纸张,严重影响徐某甲家人及其邻居正常生活。

3、2020年8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徐某甲的上述居住地门口,在门上及墙上泼洒粪便、喷涂“淫妇徐某乙、婊子徐某乙”的字样,严重影响徐某甲家人及其邻居正常生活。

4、2020年8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徐某甲的上述居住地门口,在门上及墙上泼洒粪便,并在门口报箱处悬挂破鞋,严重影响徐某甲家人及其邻居正常生活。

5、2020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徐某甲的上述居住地门口,在门上及墙上泼洒粪便,并喷涂“徐某乙是婊子、破鞋、淫妇、卖B货”的字样,严重影响徐某甲家人及其邻居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徐某丙、闫某某的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乐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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