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65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13年6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7月至200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伙同、舒某甲、舒某丁(均已判决)等人在塘下镇随意殴打他人。具体分述如下:
1、199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舒某丁、舒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决)等人持刀到大典下报复“二百五”,但寻殴未遇。
2、1999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舒某甲、舒某丙、舒某丁、陈某乙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大东园”舞厅里跳舞,因看一个长发青年不顺眼便将其拉到舞厅门口殴打。
3、1999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及舒某甲、舒某丁等人在塘下镇“大东园”舞厅内跳舞时看到一个男青年不顺眼,遂上去殴打该青年人,后被舞厅老板制止。
4、1999年农历的11月份一天晚上十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及舒某丁等人在大东园跳舞的时候,因舒某丁看七、八个场桥人不顺眼,遂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及舒某甲、舒某乙等人殴打其中二人。
5、199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同舒某乙、舒某甲等人参加舒某丁的生日聚会。当日晚,上述人等到瑞安市塘下镇“大东园”舞厅跳舞,见一人在舞厅吧台边小便,就将该人拉到舞池边殴打。
6、200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舒某甲在“大东园”跳舞的时候遇见曾有过节的汀田长发青年,遂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及舒某丁、陈某乙、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大东园”楼下的一条小巷内殴打该青年。
7、2000年3月份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及舒某丁、舒某甲等人在“大东园”跳舞的时候,因看不顺眼一伙二十来个跳舞的青年,舒某丁遂叫张某某拿刀。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及舒某丁、舒某甲、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在“大东园”门口的一条巷子内,趁对方其中一个青年准备驾驶CBR摩托车离开时,持刀上前冲砍,因该青年弃车逃离,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持刀砍了几下CBR摩托车。
8、200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及舒某丁、舒某甲、陈某乙等人携带凶器,分别乘坐出租车至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寻殴陈某丙未遇。
9、200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及舒某丁、陈某乙、梁某某等人参加舒某甲的生日聚会。当日晚,上述人等到瑞安市塘下镇“大东园”舞厅跳舞时同一伙大典下人发生纠纷,追打该几位青年未及。
10、200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及陈某甲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未来世界保健中心”内,因一名男子醉酒摔碎陶瓷时碎片溅到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甲、谢某某等人随即殴打该男子。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告知公安民警于2019年10月9日从法国乘坐航班归国,公安民警于同日在温州龙湾机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舒某甲、舒某乙、舒某丙、涂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梁某某、庄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建胜
2019年12月25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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