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台球馆打台球赌博,每局赌100元到1000元人民币不等,共四次打台球赌博,双方各有输赢,赌球期间,“小**”、陈某某(两人在逃)等人由一起打球赌博或在旁边买马参与赌博。
2019年9月2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吃饭时,发现周某某手机聊天记录有与“小**”、陈某某等人合伙与其赌球,认为其三人合伙骗其导致其赌输一万多元。张某某便对周某某称带他去取钱还他赌博欠款,将周某某带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村一巷十三号附近殴打(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并要求其与“小**”各赔偿一万元损失。期间张某某的老乡冯某某(另案处理)刚好找张某某到了现场,听说被告人张某某被骗,踢了周某某一脚但没踢到。后周某某被迫用微信转账8000元人民币给张某某,才离开现场报警。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检查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与被害人周某某通过打台球进行赌博引发纠纷,殴打被周某某致轻微伤,并强迫周某某微信给其转账8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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