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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单元**室,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在逃)、曾某某(在逃)、何某某(在逃)等人在西塞山区**路“****”烧烤店吃夜宵时,遇上邻桌被害人胡某甲及其同伴胡某乙周某某雷某某明某某胡某丙等人在烧烤店吃宵夜。在宵夜过程中,因明某某认识被告人张某某,向张某某敬酒,之后胡某甲被同桌雷某某取笑而发生口角提前离开。胡某乙周某某雷某某明某某胡某丙等人吃完宵夜后往**路和**路交叉路口方向走,张某某的同伙曾某某向胡某丁等一行人身后丢了一个啤酒瓶子,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此时,被害人胡某甲接到胡某丁电话坐的士返回到**路**珠宝店旁边,看见胡某乙雷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同伙邵某某、曾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拉扯争吵,其上前问怎么回事,与曾某某发生冲突,被站在身后的何某某突然用手抱住脖子,胡某甲右手挥一拳想反抗,何某某用双手勒住胡某甲脖子,将其摔倒在马路中间,张某某邵某某、曾某某、何某某等人冲上前围着被害人胡某甲拳打脚踢,胡某乙见状冲上前用手机向张某某头部砸了两下就跑了。此时胡某甲准备爬起来,曾某某冲过去对胡某戊猛踹一脚,将胡某甲踹到马路右边地上,张某某邵某某、曾某某、何某某等人继续殴打被害人胡某甲,接着何某某张某某先后转身离开打人现场找刀,后何某某空着手,张某某提着一把西瓜刀返回现场,继续伙同邵某某、曾某某殴打躺在地上的胡某甲,直至将胡某甲殴打昏迷,其中张某某用西瓜刀背向胡某甲身上砍了几刀,后被明某某拉扯开,将刀夺下交给胡某丙而后丢弃。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戊损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3.证人邵某某胡某乙胡某丙明某某雷某某周某某胡某己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G0790 号伤情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他同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赔偿部分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豫军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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