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单元**室,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邵某某(在逃)、曾某某(在逃)、何某某(在逃)等人在西塞山区**路“****”烧烤店吃夜宵时,遇上邻桌被害人胡某甲及其同伴胡某乙、周某某、雷某某、明某某、胡某丙等人在烧烤店吃宵夜。在宵夜过程中,因明某某认识被告人张某某,向张某某敬酒,之后胡某甲被同桌雷某某取笑而发生口角提前离开。胡某乙、周某某、雷某某、明某某、胡某丙等人吃完宵夜后往**路和**路交叉路口方向走,张某某的同伙曾某某向胡某丁等一行人身后丢了一个啤酒瓶子,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此时,被害人胡某甲接到胡某丁电话坐的士返回到**路**珠宝店旁边,看见胡某乙、雷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同伙邵某某、曾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拉扯争吵,其上前问怎么回事,与曾某某发生冲突,被站在身后的何某某突然用手抱住脖子,胡某甲右手挥一拳想反抗,何某某用双手勒住胡某甲脖子,将其摔倒在马路中间,张某某、邵某某、曾某某、何某某等人冲上前围着被害人胡某甲拳打脚踢,胡某乙见状冲上前用手机向张某某头部砸了两下就跑了。此时胡某甲准备爬起来,曾某某冲过去对胡某戊猛踹一脚,将胡某甲踹到马路右边地上,张某某、邵某某、曾某某、何某某等人继续殴打被害人胡某甲,接着何某某、张某某先后转身离开打人现场找刀,后何某某空着手,张某某提着一把西瓜刀返回现场,继续伙同邵某某、曾某某殴打躺在地上的胡某甲,直至将胡某甲殴打昏迷,其中张某某用西瓜刀背向胡某甲身上砍了几刀,后被明某某拉扯开,将刀夺下交给胡某丙而后丢弃。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戊损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3.证人邵某某、胡某乙、胡某丙、明某某、雷某某、周某某、胡某己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G0790 号伤情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他同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赔偿部分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豫军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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