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初,被害人付某乙在本县**KTV唱歌时认识了在洞口县九中读书的许某某,付某乙抱住许某某亲了一下。2016年1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女朋友许某某被付某乙亲了,非常生气。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电话约付某乙到洞口县城**会所谈事。付某乙就和朋友骑摩托车不到**会所附近,看到张某某和七八个男子站在**会所门口,付某乙怕挨打就没敢过去,就和朋友一起骑摩托车到本县新一中对面的餐馆吃中饭。被告人张某某又打电话问付某乙在哪里,付某乙不肯讲。张某某通过电话听到付某乙所在的地方有打桌球的声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棋子(未查实)、阿九(未查实)开了一辆银灰色无牌照小车在洞口县城新一中对面的餐馆找到付某乙。被告人张某某、同案人棋子(未查实)、阿九(未查实)戴上事先准备好的口罩,拿了管铩下车,对着付某乙一顿乱砍。付某乙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付某甲、唐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法医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冬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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