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7〕54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4月2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9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朋友在本市**山庄**镇**山庄饭店**包房吃饭时,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因菜品中的牛脚过大,要求服务员用刀切开未果,遂将包房内的桌子掀翻、椅子砸坏,随后离开。**山庄老板被害人张某丙遂报警。被告人张某甲得知此情况后,又纠集陶某某、黄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驱车前往**山庄讨要说法。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到达**山庄后,由被告人张某甲及陶某某先行进入**山庄,其他人员在外等候。在**山庄柜台处被告人张某甲及陶某某对被害人张某丙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张某甲及陶某某又通知黄某某等人进店内,黄某某等人到达店内后又持椅子等物对**山庄吧台一顿打砸,并与被告人张某甲一起对在此处就餐的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丙和李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山庄128包厢的桌子、椅子被砸坏,走廊墙壁上的液晶电视屏幕损坏,吧台处的椅子、桌子和冰柜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总价值经物价鉴定价值为1824元。
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经书面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丙经济损失850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谅解书、收条、**山庄饭店2016年4月24日晚被毁损财物清单、现场照片、起诉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陈某某、邓某某、黄某某、陶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③被害人张某丙、李某某的陈述;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⑤辨认笔录;⑥鉴定意见;⑦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伤害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振
2017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423****、1887481****。
2、移送案卷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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