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4304211990********,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户籍地衡阳县**乡**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唐某某与刘某某(原关市屠宰场老板)等人合伙经营屠宰场期间,收猪时侵吞了几百元公款,后被刘某某发现。洪旭辉当时作为刘某某的“小弟”,为维护刘某某及屠宰场利益,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带范超、彭伟于同年9月12日清晨到唐某某家中讨要5000元钱,被唐某某拒绝。后被告人张某甲坐上唐某某的车子,范超、彭伟共同驾驶一辆摩托车赶到关市屠宰场。四人到屠宰场后,洪旭辉手拿小刀先后刺在唐某某车子的驾驶室玻璃、左前轮、驾驶室门,问唐某某带钱没有。唐某某问带钱做什么?洪旭辉又命令范超将车子全部搞烂。范超手持钢管将车子左侧玻璃、后挡风玻璃打烂后离开。次日,洪旭辉、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又趁唐某某不在之际,将车子其他玻璃打烂,在车上划字,被告人张某甲还在发动机内装了沙子。唐某某发现后找刘某某解决,刘某某不愿意出面。于是唐某某到处张贴车子被毁损情况的报告,还准备堵屠宰场大门。刘某某怕会影响屠宰场生意,同月16日出面将唐某某车子送到奇瑞汽车衡阳顺城特约服务站进行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5600元。
2.2018年6月12日,唐军(已判刑)在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用‘以租代购’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凯迪拉克XTS的小车,但未如期足额支付8月份的月供。同年8月27日15时左右,神州公司委派李某某、陈某某、晏某某找唐军解决车贷逾期一事。唐军诱导三被害人到关市德力酒店附近的一汽车修理厂,接着唐军通过打电话纠集、路途中面对面纠集人员的方式,陆续召集了被告人张某甲、胡华虎、龙能明、洪旭辉、范兴旺、洪勇、王仲华、刘运军(均已判刑)、洪范、刘东(另案处理)并用车子堵住院子出口。期间唐军、胡华虎、刘运军搜查了神州公司的车子、翻看了李某某、陈某某、晏某某的手机及证件,提出三人是第三方公司的,要让神州公司来人来处理。同日19时左右,唐军以神州公司人迟迟不来,李某某、陈某某、晏某某让他没面子为由,喊在场被告人张某甲等所有人辱骂、恐吓、拳打脚踢三被害人。被害人跪地扇自己耳光,求唐军放过他们,众人收手。不久,关市派出所民警赶来,要求双方到派出所。唐军、胡华虎、欧阳鹏、李某某、陈某某、晏某某等人到派出所录口供。张明见状返回家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晏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湘******凯迪拉克轿车的行驶证及车辆交接单、被害人取款手机提醒截图、汽车维修结算单、不予受理价格认定通知书等书证,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3.证人洪某某、张某乙、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晏某某、唐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欧阳鹏、洪范、唐军、刘运军、邓喜九、王仲华、胡华虎、洪勇、龙能明、洪旭辉、张明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参与随意毁损他人汽车,情节严重,又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张某甲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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