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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冷水江市人,住冷水江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5日13时许,同案犯吴某某(已判刑)在长沙县**街道**区天佑动漫城内玩捕鱼机时与被害人范某某、邓某某发生口角。同案犯吴某某为报复,遂电话纠集同案犯方某某、卿某甲、姚某某、卿某乙(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赴现场帮忙,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同案犯卿某甲则纠集同案犯冷某某(已判刑)等人赴现场帮忙。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同案犯吴某某、方某某、卿某甲、冷某某、姚某某、卿某乙等人,持携带的“管杀”、砍刀、锄头棍等凶器冲进星沙街道*区天*动漫城内,共同对范某某、邓某某实施追逐、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范某某、邓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吴某某、卿某甲、姚某某、冷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双燕

2019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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