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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11月5日、自2020年12月19日至1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2日至10月6日、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多次至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寻找杨某某索债未果后,以言语辱骂、墙上喷字、砸门窗玻璃、放鞭炮等方式,滋扰杨某某母亲吴某某,严重影响到吴某某的生活。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路**酒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蚌埠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帅某某、施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陈淑娟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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