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街**路**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街**号楼**单元**楼**室,农民。因宅基地问题自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先后六次赴京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5次、行政拘留1次。本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4日依法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新移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宅基地问题多次上访,其分别于2017年9月6日、2017年11月24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23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查获后训诫5次,因赴京非访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处罚2次。在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赴京非正常上访后劝返期间这次,张某某以要求赔偿建房误工损失费为由向参与劝返的村干部雷某某索要5000元,并声称不给赔偿款拒绝回原籍,后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5000元。
2018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因宅基地问题准备再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在长安区韦曲住所地附近张某某准备好上访用的材料并打印多份随身携带,后于2018年8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北京市天安门城楼西红墙安检棚候检区附近,将其携带的上访材料从背包中拿出,在现场向排队等候的人群进行抛撒,造成现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当场收缴抛撒的上访材料41张,张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期满后被街村干部接回原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
2.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3. 相关证人证言。
4. 监控视频截图。
5. 当事人辨认张某某照片。
6. 北京警方现场笔录、收缴物品清单。
7. 到案情况说明。
8. 被告人张某某历次进京非访的询问笔录、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9. 调取的相关文书及讯问笔录。
10. 微信转账记录。
11. 张某某收到5000元的收条。
12.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3. 被告人张某某前科查询记录。
14. 被告人张某某身份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信访活动中,多次以村集体未给其划拨宅基地为由进京在非信访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进京非正常上访,在劝返期间向地方政府劝返人员施压,为制造影响,在天安门地区抛撒传单,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有一定的坦白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刚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