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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号。曾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于2020年4月2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11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0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伙同欧某某(在逃)到盘州市**乡集贸市场内被害人金某某家门口无故将金某某的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及卷帘门砸坏,黄某某前来劝阻张某某,张某某殴打黄某某,并用砖头将黄某某的荣耀牌汽车后挡风玻璃及右侧两扇车窗玻璃砸坏。经盘州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黄某某砸坏的车辆损失价值为4614.00元。

张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8时许在盘州市**乡**村**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摩托车登记信息、金某某摩托车修理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金某甲、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蒋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黄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盘州价认字〔2020〕150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打砸他人车辆,造成他人经济损失461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另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被行政处罚,建议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敏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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