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76********高中文化,餐饮服务人员,捕前租住赤峰市松山区****单元****户,无前科。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松山区商业局集资楼小区内用钥匙将毕某某、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师某某、鲁某某、尹某某、付某某的汽车划损,造成损失2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一把;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毕某某、吕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