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76********,高中文化,餐饮服务人员,捕前租住赤峰市松山区**楼**单元**楼**户,无前科。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松山区商业局集资楼小区内用钥匙将毕某某、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师某某、鲁某某、尹某某、付某某的汽车划损,造成损失2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一把;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毕某某、吕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