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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9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乡**村**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邢某某、董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至青岛市城阳区**镇街道**村**附近,欲让被害人高某某帮忙寻找与张某甲等人有矛盾的李某某,因高某某不愿配合,邢某某将高某某手机拿走,以此要求高某某想办法找李某某,五人跟随高某某至18时许,方将手机还给高某某并让其离开,当晚19时许,五人又持塑料水管至心连心超市对面小饭店,欲教训高某某和其朋友,后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邢某某持塑料水管对高某某、穆某某实施了殴打。2020年10月13日18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邢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再次至青岛市城阳区**镇街道**村**处,因高某某仍然不愿配合帮忙找人,张某甲等人持水管、钢管,将高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L2双侧横突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理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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