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东方红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黑龙坝派出所,无固定住所。2019年5月27日张某某因寻衅滋事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庆丰派出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6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执行,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是由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独自到东方红林业九委创**吧上网。2019年11月13日2时许,张某某到吧台拿了一根棒棒糖未交钱便返回继续上网,网管王某某向其索要棒棒糖钱时,张某某便对王某某进行谩骂。正在**网吧上网的唐某某因张某某在网吧吵闹影响其上网,便劝阻张某某别再吵闹,张某某遂进入唐某某的包间对唐某某进行谩骂、挑衅,之后二人厮打起来。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创新网吧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某户籍证明;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庆丰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破案经过;张某某被拘留登记表二份;

2.证人王某某、唐某某、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网吧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发泄情绪,在两年内三次寻衅滋事,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廷林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东方红林业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